臺灣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發展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多領域的綜合歷史進程。值得關注的是,在臺灣政治生態的轉型發展過程中,恩庇侍從體制扮演了重要角色。本文擬采用文獻研究與田野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恩庇侍從體制在臺灣社會不同時期的特點、作用進行敘述分析,希以深化對臺灣社會轉型發展的理解。 一、相關概念 侍從主義概念源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人類學者對于亞洲農業社會的觀察,認為在農業村落地主與佃戶之間存在一種直接或間接關系模式:掌握土地的地主向佃農提供工作并提供安全保障,佃農效忠地主,為地主耕作。地主占有資源和權力優勢,可以選擇將土地出租給任何人,地主與佃戶呈現垂直社會地位結構特點。在這種不平等的互動過程中,地主成為恩庇者,佃農則成為侍從者。人類學者據此提出“侍從主義”概念:恩庇者與侍從者居于垂直社會地位結構,恩庇者將自己的利益及資源提供給侍從者,讓侍從者愿意為恩庇者工作并效忠。 政治學者在研究東南亞社會地方政治時,將“侍從主義”概念引入,形成政治學意義上的“恩庇-侍從主義”。依照斯科特的經典定義,恩庇侍從主義是指社會角色之間的互動交換,其中具有較高社會經濟地位的個體(庇護者)依仗社會資源優勢向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被庇護者提供利益與保護,被庇護者向庇護者提供支持和幫助作為回報。恩庇侍從關系具有以下特點:1、特殊性,庇護者資源給予的對象是與其有著特殊聯系的個體,而非普遍的群體;2、不平等性,庇護者與被庇護者在社會資源與影響力方面不對等;3、互惠性,庇護者社會經濟地位雖高,但并不具備完全的權力或權威,庇護者與被庇護者彼此之間相互支持。由此可見,只要雙方在社會資源和影響力存在著不平等,就有可能形成恩庇侍從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資源(如物品和服務)的持續相互交換是維系關系不破局的關鍵,而情感因素也發揮重要作用。 二、清代臺灣恩庇侍從體制的初步形成 臺灣是一個典型的移民社會,明清時期大陸向臺灣島內的大量移民使得漢人與儒家文化成為臺灣社會的主體。清代在臺灣島內設立府縣后,臺灣被正式納入清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模式。而在傳統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時代,中央政府的治理半徑因財政能力不足難以延伸至基層社會,呈現出“皇權不下縣”的特征,即行政體系和政治活動多只到縣一級,縣以下主要依靠地方自治,依靠鄉紳、地方耄耋賢達等地方精英作為“中間人”上聯下達,串聯基層社會與上層。清代中央政府對臺治理亦是如此,研究者認為在臺扮演“中間人”角色的就是耆老、義首或族長等地方領袖人物。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傳統社會由大陸移民而來的特點使得宗族組織在島內尤為嚴密發達,宗族領袖具有特別的威望與權力。因此,清政府借助以宗族族長為典型代表的“中間人”(還包括地主、士紳等地方精英)鞏固統治、維持秩序。作為獎勵,政府一般會給予他們以表彰,甚至直接授予官職。普通民眾通過地方領袖人物可能會得到一定的恩惠,如賑濟救助,較好的治安,甚至可以借其與政府官員聯系以表達訴求,作為回報,民眾給予他們尊重、服從與忠誠,使得他們能夠有更好的基礎從政府獲取榮譽乃至權力。于是,“中間人”與底層民眾之間形成一種地位不對等卻又互惠的結構,恩庇侍從體制以此在臺灣社會逐步形成。 三、日本殖民時期臺灣恩庇侍從體制的深化與發展 日本殖民臺灣后,在政治層面建立自上而下、精細嚴密的治理體系,從軟硬兩方面強化對臺灣社會的控制。一方面,設置了“總督制”、“警察制”和“保甲制度”,將統治網絡延伸至臺灣社會基層。一是專設“總督”統領軍事、行政與立法權,主要權限為:1、在職權范圍內頒發“總督府令”;2、統率駐臺海陸軍、掌管轄區內防務事宜;3、可以任命民事長官;4、制定律令,可以在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二是建立“萬能警察”制度。1895年日本便在全島布設警察網絡,相對于清王朝的“皇權不下縣”,警察網深入布設至街莊基層。警察總數最多時高達18000,且絕大多數由日本人擔任,臺灣本地人僅能擔任巡查補(1903年為1734人)警察職能包羅萬象,除一般警務外,還擔負戶籍保安、防疫、風紀、衛生、捐稅等諸多職能,后期還專設刑事、交通、治安、衛生、風紀等專職警察,凸顯警察萬能的特殊性。三是恢復并強化了傳統保甲制度,規定全島居民以10戶為1甲、10甲為1保,甲有甲長,保有保正,家長對甲長負責,甲長對保正負責,保正再對警察負責;保甲內的居民則負有連坐責任!氨U、甲長職能包羅萬象,從風災水災、傳染疾病、道路橋梁、鄉間惡棍、鴉片吸食、衛生清潔、人口異動、甚至夫妻吵架,只要想得到的地方事務,都是保正要處理的范圍”。1910年全臺灣共有4869個保、1920年為5112個、1930年時5216個、1940年為5812個!翱偠街贫取迸c“保甲制度”與“警察制度”相配合,以更有效地控制臺灣民眾。 另一方面,對臺灣社會精英階層,沿用清王朝籠絡手法,在地方遴選鄉紳知識分子,將其納入日本殖民統治體制,如在1920年開始建立各級協議會制,設立“總督府”評議員、州市街莊協議會員、街莊區長等職位,允許臺地方精英參選議員、參與基層行政事務,以此來籠絡臺灣本土精英人物,進而控制島內基層民眾。研究者指出,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縣廳及辦務署參事、官衙任職者、區街莊長、保甲局長、保正、壯丁團長、甲長、牌長、教師、具秀才以上功名者、得有紳章者及讀書人等被視為島內“上流社會”!翱偠礁且詤⑹、區街莊長、保正、甲長等職位,作為籠絡利用各地富豪望族的主要工具;其后,代之以府評議會員、各級協議會員、街莊長等職位”。 整體而言,日本殖民臺灣所建立嚴密精細統治體系是對臺灣傳統社會恩庇侍從體制的改造與深化: 一是拉攏吸納臺地方精英形成臺灣首批政治精英,其中有的人在取得政治地位后,進而追求經濟上的實質利益,彼此之間因利益或結合或爭斗,便促成了臺灣的地方派系!叭毡尽偠礁L期固守以財富和門望作為上述職銜的選任依據;同時,保障既得利益和特權,使一人一家久任不替,造成地方政治參與的壟斷和地方派系的形成”。 二是通過“保甲制度”和“警察制度”將臺民眾編制進入日本殖民者為主導的行政管理體系,將臺灣基層社會“秩序化與制度化”。這種做法相對清王朝時期基層與中央政府疏離高度依賴地方精英自治,確實在傳統文化、倫理層面弱化了地方精英人物與民眾之間聯系,但卻實現了地方社會的“整編與凝聚”,為后期國民黨政權在臺構建更嚴密典型的恩庇侍從體制夯實了社會基礎。研究者強調,“日本殖民政府透過保甲制度對臺灣地方社會的整編與凝聚,為日后國民黨政權的買票與樁腳體系搭好了舞臺。如果沒有保甲制度,臺灣的地方或許不能被高度的秩序化與制度化。而如果臺灣地方社會沒有被制度化,如果國民黨政權沒有掌握村里這個層級,這個以鎮壓聞名的外來政權是不可能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贏得這么廣泛的支持”。 三是通過精細化遴選、管理在基層有相應威望、愿意與高層統治者合作的基層治理精英,為后期國民黨所建立的恩庇侍從體制提供了人力資源和洽理經驗。研究者指出,日本殖民統治者在島內的治理體系“有系統避免修改臺灣的社會結構”,其所建立的基層保甲制度充分結合了臺灣基層社會宗族聚居和父權家長體制的社會生態特性,在地方遴選有名望、財富、才干、有家族成員的“第一流人物”充當保甲長。這些地方精英對日本殖民政府宣布效忠并持續提供報務,日本殖民者也一定給與相應好處,比如鴉片的專賣權等等。1945年臺灣光復、1947年“二二八事件”以及1949年國民黨退臺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促成臺灣政治生態出現巨大變化,日本殖民時期發展起來的臺灣本地精英出現了“空前絕后的斷層”,但基層村里(保甲)精英的留存率相反比較高,在國民黨執政時期獲得了延續性發展,保甲制度及其基層精英作為社會動員機制被逐步納入到國民黨為實現長期執政而建立的恩庇侍從體制當中。 【摘自《臺灣周刊》2020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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